致广大驾驶员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驾驶员朋友们:
你们好!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人行道(公共场地)和非机动车道的停车秩序,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现就规范人行道(公共场地)和非机动车道车辆停放的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施划的或指定的停车区域内。
二、对在人行道(公共场地)和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以外的路段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予以处罚,如妨碍车辆或他人通行的,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机动车在人行道(公共场地)违法停车信息由城管部门负责采集,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违法停车驾驶人应当在接到违法停车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处罚大厅城管窗口接受处理;对逾期未处理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处理。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人行道(公共场地)和非机动车道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城管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取缔。
建设美好家园,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争做文明驾驶员,争做文明市民,为把广德建设成为文明有序、平安畅通的城市而共同努力!
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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