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一个月的通知义务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那么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一个月的通知义务,也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虽然这代表着不少用人单位的想法,但目前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本案中,公司与叶某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那么,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违约金。但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用人单位就该损失进行举证。
但并不代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呼吁广大劳动者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履行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