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绥安路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出炉,有切身利益的相关人员可以看看转发的
《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部分)
一、 房屋征收范围和征收顺序
二、 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
三、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对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告之日即为评估时点,下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四、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和产权调换地点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成新、用途、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个人住宅产权调换地点、结算方式
1.产权调换地点:
B1、B2 、B4区域内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为改造范围内的B1、B2 区域内安置点;
B3区域内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为改造范围内的B3区域内安置点;
异地产权调换地点为东苑新村等。
2.补偿结算方式:
(1)双评估方式,即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实行市场评估,各计各价,互找差价。
(2)找差价方式,在评估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找差价方式,即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原则,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成新以及产权调换房屋楼层等因素找补差价。差价结算原则如下:
○1成新及结构差价:
被征收房屋是套式住房或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相互不找成新及结构差价;
被征收房屋是198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被征收房屋是砖混结构的,被征收人按50元/m2均价支付征收部门差价;被征收房屋是砖木结构的按80元/m2均价支付征收部门差价;
被征收房屋是198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被征收房屋是砖混结构的,被征收人按100元/m2均价支付征收部门差价;被征收房屋是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160元/m2均价支付征收部门差价。
○2楼层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楼层差价按50元/m2逐层递加,进行结算。
3.优惠政策:(1)公摊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11层及以下高层建筑的,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12层及以上高层建筑的,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2)超面积结算:被征收人应当按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公摊面积补助之和)就近靠档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选择就近靠档的,超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优惠价3500元/m2结算;不选择就近靠档的,超应安置面积15m2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3500元/m2结算,超15m2至30m2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优惠6%结算,超30m2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方式
(三)产权调换房的选定
因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含大量绿地和公共设施,难以全部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产权调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号,选完为止。就地就近房源选完后,不足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提供房源供自行购买。
(四)安置小区后期维护费用的处理方法:产权调换房屋属于高层建筑住宅房的,其物业服务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方式为:按被征收人经认定的合法面积与赠送公摊面积之和为基数,按每月0.6元/m2标准补贴10年。
(五)装潢及附属物和安置补助费等执行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装潢及附属物和其它各类补助费的执行标准,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建房〔2011〕388号)执行。
五、租住公房的处理办法
六、住房保障政策
七、提前签约及腾空奖励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如下奖励:
(一)B1、B2 、B3区域内签约奖励时限:
1.个人住宅:
(1)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200元/m2的奖励。
(2)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1日-90日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200元/m2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
(3)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1日至签约期限截止日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00元/m2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50元/m2的奖励。
2.营业性门面房:
(二)B4区域内签约奖励时限
B4区域内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布的时间计算签约奖励时限,享受本条奖励政策。
八、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享受上述优惠及奖励。
九、临时建筑的处理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对违法建筑的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认定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2002年10月31日期间的违法建筑,经公示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为950元/m2;
砖木结构:为800元/m2;
简 易 房:为400元/m2;
(三)2002年11月1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建设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m2、砖木结构按40元/m2、简易房按30元/m2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签约期限及其他规定
(一)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选择产权调换房的,待该区域商品房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征收尚在支付按揭贷款的房屋,因抵押房屋被征收而需提前还贷的不视为违约。若被征收人通过贷款购买的房屋为被征收人家庭的唯一住房,其房贷政策可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唯一住房证明由市房管局根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出具。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买房屋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与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免缴契税。
(四)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部门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五)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七)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按《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宣政办〔2009〕53号)、《关于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宣政秘〔2010〕115号)、《关于对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宣政秘〔2010〕418号)规定另行制定。
十五、本方案由宣州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 征收范围红线图;
2. 2.《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建房〔2011〕388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将《宛溪河综合整治二期及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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